第一章 总 则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规范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2 本总则适用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审查。各类公共场所除满足总则要求外,还应满足各相应类别分则的有关要求。
3 选址与周围环境
3.1 应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3.2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25米以上。
4 装饰装修材料
公共场所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以下为装饰装修材料相关国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新、改、扩建和新装修的场所应当提供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涂料、板材、粘合剂、建筑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明材料。
5 清洗消毒间
5.1 为顾客提供杯具、饮具的场所,应设立专用饮具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5.2 消毒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5.3
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5.4
饮具应采用热力法消毒。消毒间内应设置操作台和至少2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洗涤浸泡、冲洗),每个清洗消毒池应不小于50×40×20cm(长×宽×高)。
5.5 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5.6 消毒间内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标识明显,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5.7 场所消毒间设置数量应符合各类场所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
6 棉织品的清洗消毒
6.1
场所自洗棉织品的,应设置棉织品清洗消毒间(区域),清洗消毒间(区域)应有上下水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用于清洗消毒的洗衣机,其容量应与需清洗消毒的棉织品量相适应。采用热力煮沸消毒的,应设置1个清洗消毒池或1台洗衣机,并应有热力消毒设施,其容量应与需清洗消毒的棉织品量相适应。
6.2
设有洗衣房的,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3 棉织品需外洗的,应与承洗单位签订清洗消毒协议并索要承洗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物品送洗与接收应有记录。
6.4 配备棉织品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
7 非一次性拖鞋清洗消毒
7.1 配有非一次性拖鞋场所,应当设置清洗消毒间(区域),清洗消毒处可设在棉织品清洗消毒间内,不得设在饮具清洗消毒间内。
7.2
清洗消毒间(区域)应有上下水设施。非一次性拖鞋的清洗消毒可采用化学消毒,应配备2个专用清洗消毒桶(清洗、浸泡),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
7.3 消毒后的拖鞋应置于保洁柜(架)内。
8 公共卫生间
8.1
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8.2
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8.3 公共卫生间卫生设施数量应满足各自场所要求。
8.4 便池应为蹲式。配置有坐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9.1 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9.2 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处间接吸取新风。
9.3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9.4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9.5 进排风不应短路。
9.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设备令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9.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
9.8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9.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供风管系统维护、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的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
9.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设有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10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
10.1
场所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10.2 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米左右高度。
10.3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10.4 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11 废弃物存放设施
11.1
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11.2 应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
12 禁烟要求
12.1 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2.2 室外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12.3 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13 卫生检测
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4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5 卫生管理
15.1 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15.2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各类场所应包括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15.2.1 证照管理制度。
15.2.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15.2.3 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5.2.4 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15.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5.2.6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5.2.7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5.2.8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5.2.9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5.2.10 建立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15.2.11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15.3 各类场所经营者应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15.3.1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操作规程。
15.3.2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操作规程。
15.3.3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15.3.4 公共卫生间清洁操作规程。
15.3.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15.3.6 卫生设施设备维护操作规程。
第二章 分 则
一、住宿场所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3 场所设置与布局
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各类功能间:
3.1 星级以上宾馆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室和清洁间等专间。
3.2 普通旅馆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4 客房
4.1 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
4.2 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独立机械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5 饮具清洗消毒间
住宿场所应设立一定数量的专用饮具清洗消毒间,星级宾馆住宿场所每楼层设置一个清洗消毒间,普通旅馆住宿场所隔楼层设置一个清洗消毒间。
6 棉织品的清洗消毒
普通旅店自洗棉织品的,应设置棉织品清洗消毒间(区域),星级宾馆应设置洗衣房。
7 脸盆、脚盆的清洗消毒
7.1
配有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清洗消毒处,清洗消毒处可设在棉织品清洗消毒间内,不得设在饮具清洗消毒间内。清洗消毒间(区域)应有上下水设施。
7.2 脸盆、脚盆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揩擦消毒。
8 储藏间设置
8.1 星级宾馆每楼层应设立一个专用存放棉织品和一次性用品的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存放洁净棉织品的密闭存放柜或货架。
8.2 普通旅店应设置一定数量储存放棉织品的密闭保洁设施,储存设施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处。
8.3 储藏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9 工作车和清洁工具
9.1 住宿场所每楼层应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9.2 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9.3 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标志明显。
9.4
客房内的清洁工具应该按照清洁的功能进行分类,清洁工具必须按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开,如:清洁客房的工具和清洁卫生间的工具应有明显标致区分,清洁卫生间内面盆和台面、浴盆、恭桶、地面等设施的抹布或清洗刷应有明显的标识和颜色区分。
9.5 所使用的抹布或清洗刷应一间客房一套,并分类回收、清洗、消毒。
10 公共浴室
10.1 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10.2 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篦盖。
11 公共卫生间
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
12 公共用品数量
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的配置数量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12.1 星级宾馆饮具、棉织品等公共用品数量应按不少于实际需求的3倍以上进行配置。
12.2 普通宾馆饮具、棉织品等公共用品数量应按不少于实际需求的2倍以上进行配置。
13 通风设施
13.1
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
13.2 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防护网罩网眼孔径小于6mm。
14 采光照明
住宿场所室内利用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
15 卫生管理
住宿场所经营者除应制定总则要求的操作规程外,还应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15.1 客房服务操作规程。
15.2 棉织品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二、美容美发场所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3 场所设置与布局
3.1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3.2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
3.3 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
3.4 烫、染工作间(区)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
3.5 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以及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4 功能间(区)
4.1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区)
4.1.1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清洗消毒设备。消毒间(区)可与棉织品清洗消毒间(区)设于一处。
4.1.2 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配有操作台和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1.3 消毒间有给排水设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1.4
消毒间(区)应配备1个用于清洗美容美发工具的清洗池,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清洗池不应小于50×40×20cm(长×宽×高)。
4.1.5 应设密闭的公共用品保洁设施,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1.6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4.1.7 消毒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4.2 美容美发工具的消毒
4.2.1 美容操作人员的手部、美容工具及器械应采用75%乙醇涂擦消毒并配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4.2.2 理发工具消毒可选择配备红外线消毒柜、紫外线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
4.3 面盆等设施设备的消毒
面盆采用化学消毒剂揩擦消毒。
5 公共用品工具数量配备
5.1
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5.2 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
5.3 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6 采光照明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LX。
7 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8 卫生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经营者除应制定总则要求的操作规程外,还应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美容美发操作规程。
三、沐浴场所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3 场所设置与布局
沐浴场所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类型设置相应的功能间或区域:
3.1 浴场、桑拿中心、温泉浴等应设有接待厅、更衣室、沐浴区、休闲厅(室)、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公共用品储藏间。
3.2 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应设更衣室、沐浴室、消毒间等。
3.3 足浴场所应设接待换鞋厅、足浴休息室、清洗消毒间、公共用品储藏间等。
3.4 浴室内设池浴的,应配备相应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并配备池水净化消毒设施,设计参数应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4 功能区
4.1 沐浴区
4.1.1 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篦盖。
4.1.2 浴区天顶应设计成弧形,并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
4.1.3 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
4.1.4 设置池浴的应有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4.2 足浴盆、浴缸(桶)、修脚工具等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
4.2.1
配有足浴盆、浴缸(桶)、修脚工具的沐浴场所,应当设置清洗消毒处(可与棉织品的清洗消毒同设一处,但不得设在饮具消毒间内),清洗消毒处应有上下水设施。
4.2.2 足浴盆、浴缸(桶)采用化学消毒剂揩擦消毒。
4.2.3 足浴操作人员的手部、擦背工具等应采用75%乙醇涂擦消毒并配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4.2.4 修脚工具采用物理消毒,应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
4.2.5 应设密闭的公共用品保洁设施且标记明显,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5 公共用品工具数量配备
沐浴场所如需求应当按照不小于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饮具、毛巾、垫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修脚工具配备数量不低于6套/修脚师。
6 采光照明
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7 通风设施
7.1
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7.2 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7.3 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8 沐浴场所经营者除应制定总则要求的操作规程外,还应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8.1 浴池水消毒操作规程。
8.2 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操作规程。
四、游泳场所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3 天然游泳场所选址与周围环境
3.1
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有垃圾场、垃圾堆、工业废料或存在污水坑、旱厕等渗透性污染源。
3.2 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
3.3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
3.4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游泳场所。
4 场所设置与布局
4.1
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2 天然海滨游泳场应在岸边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
5 场所卫生要求
5.1 人工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5.1.1 更衣室
5.1.1.1 地面应防滑、防渗、易清洗。
5.1.1.2 墙壁及内顶应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5.1.1.3 应设有排水设施。
5.1.1.4 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
5.1.2 淋浴室
5.1.2.1 地面应防滑、防渗、易清洗,地面坡度不小于2%。
5.1.2.2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5.1.2.3 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5.1.2.4 应设有排水设施,设置防臭型地漏。
5.1.3 强制通过式淋浴
5.1.3.1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5.1.2.2 强制淋浴通道的长度2~3米,设置3-5个淋浴喷头。
5.1.4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4.1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应设在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
5.1.4.2 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5.1.5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5.1.6 儿童涉水池不得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新水供水系统。
5.1.7 应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5.1.8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5.1.9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
5.1.10 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浊度等水质检测设备.
5.2 天然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5.2.1 游泳场围护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
5.2.2 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5.2.3 应配备pH值、水温等水质检测设备。
6 公共卫生间
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
7 照明、水质与通风
7.1 室内游泳池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开放夜场应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7.2 室内游泳场所应设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机械通风设施最少不少于4台。
7.3 游泳馆池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应和其他房间分开设置。
8 储藏间
8.1 游泳场所应设置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和设施。
8.2 储藏间内公共用品的储藏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
8.3 储藏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8.4 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应密闭上锁。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
9 游泳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标识。
10 卫生管理
10.1 游泳场所经营者除建立健全总则要求的卫生管理制度外,还应建立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10.1.1 水质净化消毒管理制度。
10.1.2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
10.1.3 池水水温、余氯、pH值、浑浊度检测公示制度。
10.1.4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管理制度。
10.2 游泳场所经营者除应制定总则要求的操作规程外,还应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10.2.1 人工游泳池水质净化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10.2.2 游泳场所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五、文化娱乐场所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3 场所设计
3.1 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3.2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3.3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米。
3.4
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3.5 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4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
4.1 公共座椅套配备数量
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座椅套应至少每三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数量应按不少于实际需求的2倍以上进行配置。
4.2 影院供观众使用公共眼镜的,应设置清洗消毒区并配有紫外线消毒装置,每场后消毒,有消毒记录。
5 采光与照明
场所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厅室外的前厅照度应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宜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6 通风设施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有机械通风装置。
7 公共卫生间
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男女大便坑位及洗手盆数量分别不少于1个。
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3 选址与周围环境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4 场所设置与布局
4.1
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根据需要设置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休息处、厕所等。
4.2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根据性质、规模和功能,分别设置藏书、借书、阅览、出纳、检索、公共及辅助空间和行政办公及技术设备用房。
4.2.1
各类图书馆应按其性质、任务,或针对不同的读者对象分别设置普通阅览室、儿童阅览室、盲人阅览室、专业参考阅览室、特种阅览室(包括音像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等借助设备才能从载体中获取信息的阅览室)等各类阅览室。
4.2.2 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
4.2.3 图书馆主要阅览室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普通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8~2.3平方米/座。
4.2.3.2 专业参考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3.5平方米/座。
4.2.3.3 儿童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8平方米/座。
4.2.3.4 盲人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3.5平方米/座。
4.2.3.5 特种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3.5~5.0平方米/座。
4.3 图书馆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专用复印机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5 采光与照明
馆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图书馆阅览室应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6 通风设施
使用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机械通风设备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7 公共卫生间
7.1
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大中型博物馆场、美术馆、展览馆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平方米,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7.2 图书馆公共厕所卫生洁具按使用人数男女各半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l 成人男厕按每6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斗一具;成人女厕按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
7.2.2 儿童男厕按每50人设大便器一具,小便器两具;儿童女厕按每25人设大便器一具。
7.2.3 洗手盆按每60人设一具。
7.2.4 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七、商场(店)、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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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等场所,不包括农贸市场。
3 场所设置与布局
柜台布局要合理,食品、药品、
化妆品等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要放在空气清洁的地方,并分类分架。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释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商品应有单独售货架。
4 采光照明
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6。
5 通风设施
5.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口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如不够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5.2 场所内设置的机械通风设备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5.3 商场建筑应使用有新风系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
5.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设有可调新风量的措施。
5.5 设有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过渡季全新风运行措施。
5.6 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营业厅、室,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和卫生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通风换气量不应低于6次/小时。
6 公共卫生间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商场、书店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卫生设施的数量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6.1
经营面积1000~2000平方米的商场书店,男厕所应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设置前室洗手池1个;女厕所应设大便器2个、洗手池1个。
应设无障碍卫生间1个。
6.2
经营面积2001~4000平方米的商场书店,男厕所应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设置前室洗手池2个;女厕所应设大便器4个,洗手池4个。
应设无障碍卫生间1个。
6.3 经营面积大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商场书店,男女卫生设施的设置按照购物场所面积成比例增加。
7 顾客休息(室)区
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书店应设顾客休息(室)区。
八、候车(机、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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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候车(机、船)室。
3 采光和通风
3.1 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候车室室内高度和跨度比(高垮比)不宜小于3.6米.
3.2 采光候车室内通风良好,窗地比不应小于1:6;上下窗宜设开启扇,并应有开闭设施。
3.3 当候车(机、船)室自然通风不良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的换气次数应为2~3次/小时。
3.4 机械通风设备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4 公共卫生间
候车(机、船)室应分设有男女厕所,男厕所每80人设置大便坑位1个及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7米长),女则所每40人设置大便坑位1个。按最高聚集人数每150个设置洗手盆1个或盥洗台0.8米长及水龙头1个。男女大便坑位及洗手盆数量均不得少于2个。
九、饭馆(餐厅)、酒吧、茶座、咖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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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酒吧、茶座、咖啡厅以及就餐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有空调装置的就餐场所。
3 场所设置与布局
3.1 住宿场所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 场所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平方米。
3.3 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4 公共卫生间
4.1 公共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每200人设一洗手池,保持清洁无异味。
4.2
男厕所应按150人设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厕所采用水冲式蹲式便池。男女大便坑位及洗手盆数量应分别不少于1个。
5 食(饮)具清洗消毒
5.1 饭馆(餐厅)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消毒后食(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清洗消毒记录齐全。
5.2 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必须设饮具清洗消毒专间。
6 棉制品的配备数量
场所内使用的棉织品数量应按不少于实际需求的2倍以上进行配置。
7 通风设施
7.1
使用燃气和其他可能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包括餐厅雅间),应使用良好的通风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并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7.2 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